动物的检疫证如何办理?
动物检疫申报程序 (一)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从事动物饲养、加工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从事动物诊疗、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始养殖、经营或开始产生相关经营活动前,应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动物防疫合格证》申办材料,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符合颁发条件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跨省引进饲养种畜(禽)的,引种者须到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进。经检验,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进入指定的隔离区进行隔离观察。
(四)对需要检疫的动物,其运输工具在到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查站之前,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消毒工作,并经查验合格后方可离开。
(五)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承运人方可运输。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依法对进出境交通工具载运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