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站给打针吗?
1,动物检疫员不会给你强行打针的! 《动物防疫法》第75条明文规定,禁止非法采集种源、破坏遗传物质以及采用其他方式危害人类健康。对擅自采集或买卖畜禽及其产品、屠宰加工、出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还有关于罚则条款如下: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销毁不符合卫生规定的畜禽及其产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屠宰、贩卖、运输、携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劳动教养:(三)收购、贩运、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
2,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如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监督人员提供证据或线索。 对于涉嫌犯罪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立案审查,采取强制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应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罚款、拘留等。
3,为了便于执法,各地设立了相应的罚没款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所处理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出售、运输动物的; (二)伪造、变造、转让检疫证明文件的; (三)饲养、经营动物和运载工具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的; (四)屠宰加工场所的环境、设施设备及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办理检疫申报手续,或者未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记,以及所提供的检疫合格证明文件虚假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资料,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或者所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 (七)其他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执行。